尊敬的机动车驾驶员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,凡在2015年4月1日-2015年10月1日以来因交通违法被暂扣的各类机动车辆,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二条、第九十五条、第九十六条,第九十八条的规定,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,没有补办相关手续,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,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,对扣留的机动车辆将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。
特此公告
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
2015年10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