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行政审批机关就“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许可”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审批依据
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:
《电影产业促进法》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》《外商投谈法》
二、法定条件
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;
(二)有固定的营业(放映)场所;
(三)合资、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;
(四)符合中国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。
三、应当提交的材料
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,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,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、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申请书;
2、《湘西州电影放映单位(外商投资电影院)审批登记表》
3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;
4、经营场所证明(合法性证明及安全性证明)、房屋验收合格证明(含房产证、预售证)和租合同;
5、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(包括任命书、身份
证复印件等);委托谁来办理的委托书;
6、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;
7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;
8、放映场地平面图(影院装修图纸),
9、公司章程,放映设备、售票系统明细表、影院情况统计
表。
四、审批流程
1. (申请和告知)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事项,各县(市)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,制作告知承诺书,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,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。
2. (申请人的承诺)申请人收到各县(市)电影行政部门的告知承诺书,愿意作出承诺的,应当在接到告知承诺书3日内,对告知承诺书中承诺的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,将填写完整并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(一式二份)递交当地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。
3.(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)告知承诺书经各县(市)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
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,由当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。
4.(审批决定)各县(市)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《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申请书》、工商执照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》等必要材料后,当场发放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。
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告知承诺书和约定材料的,应当向当地电影行政部门书面提出撤回告知承诺。申请人书面撤回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,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。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,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,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5.(文书和证件的送达)各县(市)电影行政部应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3日内依法向被审批人送达相关文书或证件。
五、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
1.下列材料, 申请人已经提交:
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。
2下列材料,申请人应当
口在 年 月 日前提交
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。
口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:
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、第 项。
六、承诺的期限和效力
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,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。
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,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,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,发放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,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前,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。
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告知承诺书和约定材料的,应当向申请所在地的电影行政部门书面提出撤回告知承诺。申请人书面撤回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,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。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,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,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六、监督和法律责任
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。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,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。
本行政审批机关,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,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;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,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予以从重处罚。
七、诚信管理
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,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,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,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,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。

